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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铁路运输法院:货物运输起纠纷 公正判决促和谐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妍妍  日期:2026-5-19 字体: [大][中][小]

    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守护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近日,一起因货物运输引发的纠纷在延边铁路运输法院的公正审理下圆满化解,保险公司主动履行赔付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25年9月30日,延吉某果蔬食品批发行经营者管某通过货拉拉APP下单运输小根蒜,隋某接单后,驾驶车辆在运输途中因操作不当,车辆驶进高速公路边沟,延误交付,导致部分小根蒜发芽受损。事后,因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争执不下,管某将隋某、货拉拉某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3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货物损失金额分歧较大。管某认为,小根蒜发芽后严重影响品质,根本无法按正常市场价格销售,部分甚至完全丧失销售价值。而被告方则认为,管某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且部分货物已出售,其应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为准确认定损失,法院依管某申请,依法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存放于仓库内剩余小根蒜(未发芽状态)在2025年10月1日运至本地的市场价格,以及该部分小根蒜的现有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存放于仓库内剩余小根蒜(未发芽状态)在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2025年10月1日(延吉市)的评估测算结果为70024元;存放于仓库内剩余小根蒜在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测算结果为31829元。根据前述评估意见,差额部分38195元应为管某的损失。

    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评估意见,最终认定隋某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小根蒜不属于承保货物”“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等抗辩理由,因投保须知中并未明确排除瓜果蔬菜的承保范围,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向管某支付保险金38195元,驳回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及时将保险金支付给管某。从案件受理到纠纷化解,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公正裁判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

    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是延边铁路运输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宗旨的生动体现。今年以来,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始终把“案结事了人和”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高度重视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通过加强队伍建设,组织法官开展业务学习、案例研讨等活动,不断提升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化解纠纷能力;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矛盾,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强化判后答疑和执行督促工作,确保生效判决得到及时履行。

    下一步,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将继续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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