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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厚:法官的署名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振厚  日期:2026-1-15 字体: [大][中][小]

    2026年伊始,感觉本不应成为争议或热点的话题,无可避免的在法律界、司法界,乃至普通民众之中引起广泛关注,以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明确答复:在案件中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在上网文书中不作隐名处理。......错误将法官姓名和案号也都隐去,显属不当。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多地法院的多份上网文书隐去姓名的事实确已发生。社会舆论,包括法学专家、律师,从法律法规、制度、公开、责任担当等多方面做了论证、分析。对这一出人意料的现象,颇感困惑,不能不有所思考。

    现代法治社会,行使公权力方面,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作为常识,法官们知晓,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当亦知晓。裁判文书必须公开,裁判文书(即便不上网)审判人员(法官、人民陪审员)必须公开,有法律规定和制度依据。上网文书隐名操作不当是直接原因,但积聚到被社会广泛关注,由最高司法机关出面纠偏,背后当有深层次的原因。法官、法院工作人员的做法和对待隐名的心态,作为法律工作者,执行制度不力、不敢担当负责,以如此简单的解释作注脚,恐只是停留于表象。

    2024年8月,河南漯河市郾城区法院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就网上浏览,怀疑法官可能枉法裁判的声音可以说反倒普遍和“洪亮”。联想到之前拒绝说情的湖南周春梅法官、救助被告人的贵州蒋庆法官,案情如此清晰明了的情况下,质疑之声依然不绝。我们可以肯定,法官署名,如因其裁判文书存在瑕疵或错误,无可置疑的大家都可以质疑。但我们无法调查法官署名和被质疑有何关系,更无法查证法官署名和法官被害是否有关联、关联程度如何。但有律师反映,疫情之后,有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庭审中全程带口罩。还有,法院的开庭传票竟然没有审判员、书记员姓名,没有联系电话。我们不是法官、书记员本人,无法猜度他们究竟出于何种考虑。但显而易见,该类做法与司法公开的原则和要求相悖。

    法官本是备受尊重的职业。之于法官,从个人品德,到职业能力,公众都有着比较高的期待,很多人也以成长为一名法官骄傲和自豪。裁判文书是体现司法公正最终、最具价值的载体,是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最直观、最全面的体现。在司法神秘主义早被否定的今天,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当是法官自然而然之举。但法官竟然对自己撰写的上网文书未署名“无动于衷”,其背后的心态着实有些令人难以捉摸。突发奇想,假若裁判文书享有著作权且给予稿酬,法官们是否视而不见。法院是审判机关,更是政治机关。“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不论哪个视角衡量,法官对文书隐名的对待方式,显然是不正确的。故而最高司法机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显属不当”,并介绍已安排相关法院整改。

    整改的难度与阻力,想来并不会很大。但需意识到的是,在法院裁判案件大量增加的背景下,法院文书上网数量为何却呈现颓势。如果把原因简单归结于法官个人,或法院管理失误,针对法官个人、个别法院予以指责、声讨,同样可能会“显属不当”。

    文书上网是新时代科技飞速发展的产物,法院建设、法官自身必须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停留在旧时代,却要解决新时代产生的新问题,肯定是不合时宜的,更不可能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变局,要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法官作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生力军”,对此当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当然,社会舆论指出的制度遵守、司法公开、责任担当问题,法官们不妨结合自身职责一一对照。法律、制度有规定,法官当依其规定行之。(作者: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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