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日常出行车流量常态化增长,高速公路车流交织、车速较快、因部分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高速公路随意变道风险持续增大,成为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中的突出隐患。
2026年01月13日13时18分许,酒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川北高速公路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连霍高速(G30)由西向东2523公里100米处,一辆小型汽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
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山东省博兴县驾驶人王某某驾驶鲁C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该路段时,未观察后方车辆动态,也未提前开启转向灯,突然向左侧变道,与正常在超车道行驶的魏某某驾驶的新AXXXXX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车身不同程度受损。
经民警依法认定:驾驶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川北高速公路大队温馨提示:日常高速行驶中,变更车道前必须提前观察周边车况,提前开启转向灯示意,确认安全后再平稳变道,切勿盲目随意变道、仓促加塞,忽视规范操作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