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租赁合同履行周期长,易陷入“一方欲解约、一方坚持履约”的僵局。如何破解困局、兼顾双方权益与资源利用?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通过依法判决解除合同,让双方从僵持中脱身,有效促进了交易流通与资源再利用。
【案情回顾】被告阿某经营的A公司与原告B公司签订《快递柜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租赁B公司41个快递柜用于物流业务,租赁期限自2024年6月24日至2029年6月23日(共五年),月租金7000元(年租金84000元)。合同补充约定:若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420000元的25%,即105000元。2024年8月,阿某注销A公司并停止使用快递柜,随即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但双方就解除事宜未达成一致。B公司主张:阿某欠付数月租金,其提前解约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快递柜空置期间的租金及105000元违约金。因协商无果,B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合同解除的认定:案涉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阿某以注销公司、停租快递柜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且同意解除,故法院支持B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2025年1月2日)时解除。
欠付租金的认定:B公司主张阿某支付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11月24日(5个月)的租金35000元(7000元/月*5),法院认定该时段为合同正常履行期,支持该诉求。
违约金的调整:对于B公司主张的105000元违约金,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阿某未依法主张解约权,B公司未积极化解争议),故以2024年6月24日至2025年1月2日(214天)的租金4993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25%核算违约金12483.25元,驳回105000元的过高诉求。
合同解除后租金的认定:虽合同于2025年1月2日解除,但阿某仍持有快递柜钥匙,导致B公司无法处置,故支持B公司要求阿某按每月7000元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租金的请求。
最终判决:案涉租赁合同于2025年1月2日解除;阿某向B公司支付欠付租金35000元及违约金12483.25元;阿某按每月7000元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的租金;驳回B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破解僵局优先尊重“实质解约意愿”:本案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明确解除时间,避免合同长期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促进租赁物(快递柜)资源重新流转利用。
责任划分兼顾“履约事实与过错程度”:正常履行期租金需全额支付,但违约金约定过高时,法院可结合双方过错、实际损失调整,避免一方获取不当利益,平衡双方权益。
合同解除不免除“后续清理义务”:租赁物未返还前,占用方仍需承担占用费(按原租金标准),倒逼违约方及时履行返还义务,减少资源闲置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