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的货款已近10年,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能否享有胜诉权?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即要求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须在一定期限内,超过诉讼时效且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人将不再享有胜诉权。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可因法定事由中止,也可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而中断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欠付债务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且义务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能一概确定为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起算时间、是否中止或中断等方面,综合分析确定。 日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虽欠付货款已接近10年之久,但认定为未超过诉讼时效。2014年11月,某公司项目经理厝某多次陆续向某商店购买装修材料用于公司办公用房装修,2015年10月23日,经厝某与某商店结算,确认累计货款17530元,厝某向某商店出具欠据,载明“某公司办公室装修材料费,以材料流水单为准”,另有2014年12月22日、23日的1558元货款亦未支付,欠付货款合计19089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厝某受某公司委托负责装修某公司办公室期间,以某公司的名义采购装修材料,属其职责范围内履行职务的代理行为,后果应由某公司承担。经结算后确认货款金额并出具欠据,某商店予以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某公司与某商店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某商店已交付货物,某公司负有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某商店虽未提供2021年前向某公司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但证人谭某、甄某的证言可以证实,甄某自2019年受某公司委托管理某公司承租的房屋,代某公司收取转租房屋的租金,用于偿还包括某商店在内4名债权人的债务,至2024年已陆续偿还完毕其他3名债权人的债务,后因某公司丧失房屋承租权,无法继续对外转租,致使对某商店的欠款未予偿还,甄某于2025年3月20日前曾多次直接或通过厝某向某公司领导及时汇报处理情况,某公司对欠付某商店货款的该笔债务,一直认可并积极准备偿还,因其同意履行义务使诉讼时效中断,至某商店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某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某商店货款19089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作者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