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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低层住户反对加装电梯“败诉”的三点启示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2025-11-5 字体: [大][中][小]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是方便居民出行的“幸福工程”,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有时会因个别住户反对而陷入僵局。当“多数人的便利”与“少数人的权益”产生矛盾时,法律如何定分止争,邻里之间又该如何相处?近日,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加装电梯”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案。法院判决支持加装电梯,被告应停止妨碍并拆除私自搭建的遮拦棚。(11月5日《人民法院报》)

    眼下,在很多居民小区里,五六层以下的老旧住宅一般没有安装电梯。但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幅改善和提高,不少居民对自己的居住条件和要求也越来越高,其中,“加装电梯”的呼声最高,于是许多老旧小区把“加装电梯”列入了“议事日程”,甚至是“办事日程”。

    但由于同住一幢楼的住户对各自利益考虑的分歧,“加装电梯”往往难以达成共识,反而会遭遇低层住户反对的困局。而低层住户反对的理由也振振有词,不外乎是因为不用乘坐电梯、影响采光、电梯噪音大、占用楼道空间等原因。 近年来,各地因低层住户反对而导致加装电梯搁浅的事例已发生多起。

    但事实上,如果站在低层住户的角度来看, 其提出反对加装电梯的理由确实“很实际”。可以说,低层住户反对“加装电梯”,这也并无大错。但是不是就因为低层住户的反对理由“很实际”“无大错”,就让高层住户向往的“加装电梯”这件好事搁浅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此次,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因“加装电梯”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中,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加装电梯。笔者以为,这起低层住户反对加装电梯“败诉”案例,无疑给我们留下了诸多启示。

    启示一,需用“法”说理。根据《物权法》第76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加装电梯”正是符合《物权法》所规定。因此,法律部门不妨通过普法的方式,让反对者认识到小区加装电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从而使其从法律的角度同意并支持小区“加装电梯”。

    启示二,需用“情”说理。大家同住一幢楼,低头不见抬头见,和睦的邻里关系是最重要的。如果邻里之间仅仅为了“加装电梯”的分歧而闹出一大堆的矛盾和纠纷,显然是不明智的选择。因此,社区和物管部门要从邻里“情”入手,对反对者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情”,使反对者从“情理”的角度同意并支持小区“加装电梯”。

    启示三,需用“利”说理。“加装电梯”对低层住户而言,显然是“弊大于利”,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物管部门在加装电梯时要考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比如采取永久免缴物业管理费,或拿一部分电梯使用费给予补贴等,让反对加装电梯的低层住户也能从“加装电梯”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从而同意并支持“加装电梯”。

    我们相信,只要法律、社区、物管等相关部门都能用好“法”“情”“利” 这三招,让反对“加装电梯”的低层住户既能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补偿,又能从“反对”变“支持”,就一定能有效破解“老楼加梯”难题,从而让老楼加梯不再总是陷入“多数人的便利”与“少数人的权益”的矛盾和纠纷之中。(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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