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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泄愤要理智,不要损害他人财物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葛钰瑶  日期:2025-10-24 字体: [大][中][小]

    案情回顾:

    胡某因为竞标工程没有成功,觉得是竞争对手秦某某在背后捣鬼,于是胡某质问秦某某,秦某某告诉胡某,竞标失败是因为胡某没有资金和机器,所以这个工程不能给他。胡某很生气,让秦某某等着。第二天,胡某来到秦某某工地的机器旁边,把秦某某的机器砸坏后偷偷地跑了。过了几天秦某某来找胡某,胡某装作什么也不知道的样子,秦某某问胡某砸机器的事,胡某死活不承认,秦某某随即报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从主观要件看,胡某因竞标失利迁怒于秦某某,在与秦某某发生争执后明确表达不满并扬言“等着”,次日主动前往秦某某工地砸毁机器,其具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从客观要件而言,胡某实施了毁坏秦某某工地机器的具体行为,若经鉴定被毁坏机器的损失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或存在其他符合立案追诉的情节,即满足该罪的客观构成要求。尽管胡某事后否认作案,但结合其事前与秦某某的冲突背景、案发现场的痕迹物证等证据,若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即可认定其犯罪事实。这个案例警示我们,一定要理性地对待纠纷矛盾,甚至恩怨,解决问题要通过合法的途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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