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午饭时买的饮料,居然是10个小时后生产的。”日前,北京消费者王先生(化姓)向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反映,其在10月1日当天购买的饮料,生产日期竟标注为“未来时间”。更令人费解的是,面对质疑,生产厂家先后给出“工人操作失误”和“疑似经销商篡改”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10月13日红星新闻)
据报道,10月1日当天,王先生与亲友在外聚餐,考虑到有孩子在场,他特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烟酒店购买了一瓶白桃汁饮料。聚餐结束后,王先生才注意到,这瓶在当天13时许购买的饮料,生产日期竟标注为10月1日23时17分。为确认此类“早产”饮料是否属于个别现象,10月2日,王先生再次前往该烟酒店,购买了三瓶同款饮料,结果发现这三瓶的生产日期同样为10月1日23时17分。
从上述新闻报道中来看,王先生在北京市朝阳区某烟酒店购买的这款白桃汁饮料确系“早产”饮料,而且数量远不止这么几瓶。同时,也可想而知,这款“早产”饮料也远不止就在这家烟酒店有售。
众所周知,“早产”饮料一旦被消费者饮用,轻则引发腹痛、呕吐等症状,重则危及健康安全,甚至生命安全。所幸的是,此次事件中的孩子饮用了王先生购买的这款“早产”饮料之后并未出现身体异常,但笔者以为,这并不意味着生产企业就可以为自己的责任“开脱”。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食品及作案工具,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不足一万元时),或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同时,依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可见,无论是生产企业故意虚标生产日期,还是工人操作失误把日期打错了,这起“早产”饮料事件,绝不能被轻轻地一笔带过。
一方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应第一时间介入这起“早产”饮料事件的调查之中,既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责成生产企业作出合理的经济赔偿和公开道歉,还消费者一个说法,又要尽快查清这起“早产”饮料事件背后的真相,严惩重处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召回已流入各大商超、小卖部的所有“早产”饮料,规避食品安全。
另一方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借此事件,举一反三,深刻反思,不妨组织监管人员深入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全链条、全方位、地毯式地来一次全面突击检查,把类似“早产”食品、“早产”饮料等问题食品饮料统统揪出来,从源头上遏制危及消费者健康安全、生命安全的食品饮料再次流入市场。
此外,这起“早产”饮料事件也再次提醒我们的相关监管部门,必须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严把关,严监管,严督查,别总是等到消费者发现、投诉、举报“问题食品”之后,这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样的“事后监管”显然会让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大大受挫。
当然,这起“早产”饮料事件也给食品生产企业敲响了一记严厉警钟,那就是企业必须牢固树立“顾客至上,安全第一”的经营理念,切实遵循“诚信守法”的经营原则,把好每一批次的食品质量,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和红线,切忌动歪脑子,耍小聪明,干出“虚标生产日期”这样的违法违规勾当和伎俩。否则,一旦勾当和伎俩被识破,等候的必定是监管的严惩重处。(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