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导引】
在保险法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可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关键体现!简单说,保险人就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情况“明确提问”时,投保人得把“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事儿”老老实实说清楚,这能帮保险人判断风险、定保费。告知范围只限于保险人“具体提问情况”,而且得是投保人“明知的事实”。
询问要求必须“具体、明确”!不能用笼统的“概括性询问”敷衍,要是保险公司这么干,还拿这当理由拒赔,可不行。
懂这些,投保、理赔少踩坑,守护自身权益更有数。
投保时顺利,理赔时遇坎!赵某的保险糟心事谁来解
2022年7月的一天,天气还带着夏日的燥热,赵某碰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常某,一番交流后,赵某觉得常某介绍的保险挺合适,于是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尊享福产品组合》《国寿爱意康悦医疗保险》《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盛典版)三种保险,并签订电子《保险合同》。签合同当天,赵某就交了首期总保险费1.6万余元,之后每期保费会由保险公司在缴费日从她银行卡里自动扣除。日子就这么不紧不慢过着,谁也没料到后续的波折。
2024年4月28日,命运给赵某开了一个沉重的玩笑。她在四川省肿瘤医院门诊做病理会诊检查,被诊断为“右乳浸润性癌”,随后入院就诊。这对赵某来说,无疑是个巨大打击,而她想到了之前买的保险,或许能在经济上帮衬一把。
2024年7月18日,赵某整理好书面材料,向某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满心期待能得到支持。可结果却如一盆冷水浇下,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还出具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和《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好好的保险,交了保费,真遇到事儿了却没法理赔,赵某怎么也想不通,这场围绕保险理赔的“战争”,看来是要打响了…..后续法院会怎么判,赵某能拿到理赔吗,咱们接着关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仅从赵某出示的电子保单中可以看出,案涉保险合同在健康询问部分,赵某虽然对病史询问载明曾患有息肉、结节、甲状腺结节、子宫肌瘤、乳腺结节、乳头异常溢液等病症均选择否。但该保险合同为某人寿保险公司制式的格式合同,内容繁多,赵某用手机APP签订电子保单时无法在短时间内对合同内容逐个仔细阅读查看,对于合同中格式条款,某人寿保险公司并没有作出足以引起赵某注意的方式对赵某进行提示,某人寿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将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健康询问事项的具体内容对赵某进行明确具体的询问,赵某不构成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某人寿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并解除合同。法院确认某人寿保险公司作出的《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和《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无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条款由具体的内容除外。(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