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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情面为他人担保,从“帮忙者”沦为“债务人”!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克日木拉•;艾木杜拉  日期:2025-7-21 字体: [大][中][小]

    当你的朋友因进货需要担保的,你是否会碍于情面轻易答应?但现实可能给你沉重一击--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担保人就要依法承担付款责任,从“帮忙者”沦为“债务人”。请看以下案例如何讲解。

   【案情回顾】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的一个小乡村,承包土地的张某遇到了一个难题--土地该施肥了,但他一时找不到靠谱的化肥销售商。思来想去,他想到了村里的支部书记库某,觉得库某人脉广,说不定能帮上忙。

    张某找到库某,说明来意:“库书记,我承包的土地得施肥了,您能不能帮忙联系个化肥销售商呀,我着急着用呢”。库某热心肠,一口答应下来。没过多久,库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做化肥生意的牙某,随后就把张某的联系方式给了他。

    库某和张某一合计,就一起去牙某那里买化肥。一番挑选后,张某从牙某处买了价值72,000元的二胺化肥。买完化肥,张某给牙某打了张欠条,上面写着:“今有张某欠二胺化肥款20吨(每吨13,600元),合计柒万贰仟元,此款在2014年5月15日付清,到时如付不到位,一天加500元”,写完还签了字,捺了印。并且,当天,库某也给牙某出具了一份欠款证明,大意是张某没法按时给牙某付款,就由库某来付。库某当时向的就是帮朋友的忙,没太把这事儿细想,未考虑后果,天真的认为张某肯定能按时付款。

    担保代偿与追偿,库某的维权之路

    可谁知道,付款期限到了,张某却没能如约给牙某支付化肥款。牙某没办法,在2016年5月5日把张某和库某一起诉到了泽普县人民法院,法院当天作出了调解书,明确了各方承担的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库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牙某收到款项后开具了收款证明。

    从这之后,库某就一直找张某催要化肥款,每次找到张某,张某要么说没钱,要么就躲躲闪闪。日子一天天过去,张某始终没把这笔钱还给库某。库某实在没有办法,觉得自己不能就这么吃了哑巴亏,于是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想要回自己担保偿付的化肥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履行。本案中,库某根据双方的约定,已经向牙某履行了对张某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之规定,库某有权向张某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进行追偿,故库某起诉要求张某支付代偿货款72,000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官说法】

    担保不是“举手之劳”,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责任承担。签字前务必核实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信誉状况,明确担保范围和风险。若因担保背负债务,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欠条,付款凭据等)。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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