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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厚:法官与脱薄争先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振厚  日期:2025-7-17 字体: [大][中][小]

    2024年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之四--脱薄争先。

    脱薄攻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针对基层法院实际作出的重要部署。一年多来,多数法院已脱薄出列。之所以能够快速取得成效,法官们的贡献不容小觑。

    法官是法院的主体。司改之后,法官人数明显下降。仅仅从数量看,法官在法院的三大类人员中,相对较少。但法官在法院中的主体作用,反倒因此更加凸显。毕竟,法院的主业是审判执行,审判执行开展的如何,是衡量法院工作最重要的标尺。能否脱薄、能否争先,法官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直接担承者,自然成为重中之重。

    法官的大局意识和集体意识至关重要。脱薄也好,争先也好,从部署来看,针对的是法院整体,是某一个具体的基层法院。于法官,或许一些普通法官会认为,脱薄攻坚要求的对象是法院,法院党组、领导班子、领导个人是脱薄攻坚的责任人,我干好自己的分内工作就行。这种思想意识和行为状况,不仅在法院系统,不少系统、单位多多少少都存在,令领导十分“头疼”。法官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职业,个人“色彩”浓厚。所有案件无一不涉及人、涉及事,人作为最智慧的生物复杂性无可置疑,且法官也是人;事作为已经发生、不可重复的事实,只有依赖法官根据证据判断认定法律事实,而非“原音重现”。其他没有亲历亲为案件“人”和“事”的人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要想对案件涉及的“人”和“事”作出判断,显然没有亲历者更为精准。或许这就是无论案件大小、性质等等如何,都要求开庭审理方可作出裁判的原因。这种职业性质,决定了法官经常需要独立思考并作出裁断,难免削弱集体观念和集体意识。机械司法、就按办案,多年来一直存在于很多法院工作报告中的存在问题部分,可以说是非常“完美”的佐证。“二人同心、其利断金”。现代社会讲求团队意识。为去除行政化管理,司改后的法院已经实现团队管理常态化。之于法官,所在团队是个小集体,所在法院是个大集体,对团队负责是义务,对法院负责同样是义务,决不能因集体大小和在其中的位置不同放弃权利或不履行义务。作为深谙法律的法官,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解定比其他非法律职业的人们深刻。

    法官尽心尽力履职尽责至关重要。虽然每位法官对做好本职工作不会持有异议,但对本职的含义和具体事项则难免在理解和认知方面出现歧义。以涉及诸多基层法官工作成效的绩效考评为例,某些质量管理指标,在上级法院或者法院领导眼里,是衡量法官质效的重要标准,是衡量裁判是否公平公正的重要标准,甚至是判断一名法官是否优秀的重要标准,而一些法官颇不以为然。相反,法官个人认可的衡量标准,并未出现在考核考评体系的相关规定中。这种反差,并非仅仅因站位、角度不同,也并非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相对对立那般简单,原因非常复杂,有些可言述,有些则无法言述。法官究竟有没有尽心尽力履职尽责,其实上级法院考核考评指标或本院的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反映出来的。再加上从某个具体法院的视角观察,法官们,包括本院领导在内,从对岗位职责的知悉和一名法官日常工作情况的了解,判断一名法官是否尽心尽力履职尽责并不是一件难事。对一些产生出现不该出现问题的案件,某些法官会辩解自己尽力了,只是能力和水平所限。当领导指出其中产生问题的缘由与水平无关,却与态度有关时,自我辩解便显得苍白无力。

    法官的自我修为和提升至关重要。各项指标固然是衡量是否脱薄的重要标准,个人认为,法院、法官形象的塑造才是根本,才是“先进”的终极展现(当然,形象树立的基础仍在于审判执行)。前面说过,法官是个人“色彩”浓厚的职业,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印象,是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一个个具体的法官串联起来的,是个体化组合为整体化。不同于现代工业产品,留给世人的是企业集体智慧的结晶。因关于法官的职业修养,论述浩如烟海,本文不再赘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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