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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200万定金难获土地使用权?违约!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邓琴辉 何立琦  日期:2025-7-17 字体: [大][中][小]

    在经济活动中,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双方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约定,理应严格遵守。然而,现实中因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近日,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4月,原告吴某与被告某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英吉沙县某乡镇9589.79亩土地30年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费用等相关事项也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同时,合同特别规定,被告需在2024年6月前将该土地以及配套的15眼水井交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按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为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支付200万元的定金。然而,时间来到约定的交付日期,被告却未能依约将土地和水井交付给原告。原告在多次催促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退还200万元定金。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被告送达了法院传票。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庭上,原告出示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支付定金的相关凭证,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且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而被告方未履行交付义务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支付定金,被告方却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及水井,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依法解除合同。

   原告诉请被告某农业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承包费定金200万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某农业公司缴纳了200万元的承包费定金,但是被告某农业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涉案土地及水井,构成违约。现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已经解除。故原告因向被告某农业公司退还承包费定金20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说法:

    在签订各类合同尤其是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合同时,当事人务必谨慎对待。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可能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还可能面临双倍返还定金等更为严厉的处罚。同时,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应诉,按时到庭,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只有各方都树立起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意识,才能有效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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