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上岗就先交了200元,结果做了三四天就被辞退了。”近日,网友“大海123”通过宁波民生e点通群众留言板,反映他家孩子暑期打工的遭遇。(7月16日《宁波日报》)
每到暑期,一些在校学生便纷纷走进企业做兼职、打短工,成了名副其实的“暑期工”。在校学生通过做暑期工,不仅能赚到一笔额外的经济收入,而且也能体验到工作的艰辛和不易,更能为今后就业提供丰富的阅历。可以说,在校学生做暑期工是一种多赢之举。
但现实生活中,一些暑期工由于缺少劳动合同保护等原因,劳动权益遭遇“缺斤少两”现象时有发生,比如:薪酬标准、福利待遇、工伤保险、劳动关系等,都没有受到有效保障,致使暑期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被侵犯、被剥夺。加之,很多暑期工涉世不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自我维权意识淡薄,更是使得暑期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笔者以为,保护“暑期工”的劳动权益,还需多方协同发力。首先,相关司法部门应加大司法保护,不妨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把暑期工的劳动保护权益明确写入法律条文,通过“法律保护”的方式确保暑期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不被侵害和剥夺。
其次,各地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自身的职责,为暑期工“撑腰”,一旦发现暑期工的合法权益遭遇“缺斤少两”,就应及时介入,为暑期工“讨说法”,不让暑期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其三,暑期工一旦遭遇合法权益被侵害、被剥夺,既要大胆地说“不”,又要积极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切忌“装哑巴”,自认倒霉,助长无良企业的嚣张气焰。
当然,用人单位也应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把暑期工也视为自己的“正式员工”,在薪资、福利、医保等方面给予其他员工同等待遇。如此,用人单位才能赢得暑期工的信赖,才能吸引更多暑期工的加盟,并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发展壮大。
我们相信,只要司法部门、劳动部门、暑期工,包括用人单位,都能形成联动,协同发力,就一定能为暑期工撑起一把“权益保护伞”,从而让暑期工也能像其他员工一样享有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