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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当采矿越了“红线”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秦娇娇  日期:2025-7-15 字体: [大][中][小]

    近日,由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喻某等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当地法院作出判决,喻某等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此同时,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5万元已全额缴纳至相关财政账户,将专项用于黄冈市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流域综合治理。

    2020年8月,喻某等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承接某村自来水厂基地平整项目为名,在水库周边非法采挖砂石。初期进行加工水洗砂,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后,喻某等人仍不收敛,转而直接采挖砂石对外销售,至2022年底,共计销售获得42万余元。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红安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喻某等三人非法采矿行为对国家矿产资源和水环境资源造成双重破坏,随即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对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应当优先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承办检察官依据相关规定,将线索同步移交生态环境部门。2025年3月,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启动赔偿调查,向喻某等三人送达生态损害赔偿告知函。4月18日,检察官与生态环境局、中国地质大学专家等赴现场勘验,通过岩样分析、方量测算,科学认定水环境损害6118元、土壤损害23.68万元,扣除三人已缴纳的植被恢复费后,最终确定赔偿额20.5万元。

    磋商现场,检察官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专家意见向喻某等三人释法说理,“破坏环境不仅要承担刑责,还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喻某等三人认识到修复生态的重要性,当场签署了赔偿协议,并于6月底全额缴纳了赔偿金。

   “全程参与此案办理,感触很深。”受邀参与现场勘验的人民监督员王红朝表示,“从刑事案件中挖出公益线索,到协调多部门推动赔偿到位,再到监督资金用于专项修复,检察机关没有停留在‘一判了之’‘一罚了之’,而是主动打通了生态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为流域生态安全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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