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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买到“三无”蚊香?法院来帮你解决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蕾  日期:2025-7-15 字体: [大][中][小]

    夏夜蚊鸣扰梦魂,网购蚊香欺良客。

    夸大功效惑世人,法官调解断真伪。

    “嗡嗡嗡……”夏意正浓,蚊子扰人。为了不被蚊虫叮咬,睡个安稳觉,蚊香、驱蚊水、驱蚊片、蚊帐等成为了夏日必备的生活用品。但若是买到了“三无”蚊香,应该怎样维权呢?

    基本案情

    廖某因不堪蚊虫侵扰,在电商平台上购买了蚊香。商家宣传该蚊香具有“强力驱蚊”效果。然而,廖某收到货后,却发现该蚊香一没有生产许可证、二无农药登记证号,使用过后也没有达到商家所宣传的“强力驱蚊”效果。于是,廖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货款以及赔偿损失。经法官调解,商家除全额退还廖某的购物款项外,还对其赔偿了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说法

    因为利益驱使,市面上三无产品层出不穷,不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可能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在本案中,被告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及农药登记证号的产品,以及对该产品功效进行夸大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务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详细查看许可证号、执行标准号、有效期等信息,若发现自身权益受损,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商家也应诚信经营,合法合规经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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