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车辆买卖协议》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释法明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赵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将自有车辆交付给李某,双方口头约定3个月后赵某偿还借款并取回车辆,同时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借款到期后,赵某未能按时还款,李某遂持《车辆买卖协议》诉至法院,李某称赵某卖车时未按约定偿还银行贷款,致使车辆无法过户,因此要求赵某返还购车款3万元,自己则返还车辆。
庭审中,赵某提出异议,坚称自己是将车辆抵押给李某借款,且已偿还1万元。此外,赵某还指出李某占有车辆期间,车辆价值出现损失。双方围绕借款本金数额、利息、车辆损失及返还时间等问题争执不下。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并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可能面临的风险,深入分析利弊,积极疏导双方对立情绪。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经过反复协商,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赵某分期偿还李某2.3万元,李某则在赵某全部偿还完毕之日返还车辆。
法官提醒:
动产质押作为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因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极易引发争议。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是《车辆买卖协议》,但从实际情况和双方真实意图来看,其本质是民间借贷关系,《车辆买卖协议》只是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在此提醒:当事人若约定以质押车辆形式为借款提供担保,务必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