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虽然能够带来欢乐和慰藉,但因宠物伤人而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和龙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被猫抓伤而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耐心调解后,该案得到妥善化解。
金某系某蔬菜批发商店的常客,2024年2月15日,金某到该商店购物时,钥匙串不慎掉落,被商店老板刘某饲养的猫叼走,后来在猫松开了钥匙串,金某试图捡起钥匙串时,手部多处被猫抓伤。受伤后,金某前往医院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疫苗,共花费医疗费1572.2元。因金某与某蔬菜批发商店就赔偿款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蔬菜批发商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标的额不大、事实较为清楚,存在调解的可能性,故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通过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聆听金某的诉求,了解金某的受伤情况,释明其主张的举证责任;向老板刘某阐明宠物猫出现在公共区域,刘某作为猫的饲养人,未对猫进到合理看护义务,对于在店内发生猫咬人事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耐心释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应赔偿标准。随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双方做思想工作,劝解双方念及多年情分,引导双方秉持互谅互让的态度、心平气和地看待问题。最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劝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某蔬菜批发商店老板刘某当场向金某支付1600元赔偿款,金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要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避免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文明安全饲养宠物,既是对他人的保护,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