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关乎农户切身利益与农业生产的化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及时化解矛盾,保障了纠纷双方的权益,为当地农业生产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4月初,王某等三位农户心急如焚地来到法院立案大厅,起诉某农资经销商,要求其按合同约定,立即将所购化肥送至指定地点。原来,此前双方签订了化肥买卖合同,农户们为春耕提前筹备,向被告订购了不同种类的化肥。合同约定,经销商需在3月30日前将全部化肥送达,农户在收货后5日内结清款项。然而,春耕日期渐近,化肥却迟迟未到。王某等人多次催促后,被告才陆续送来部分化肥,且到货时间不一。农资经销商解释称,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化肥运输受阻,愿意协商解决。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深知春耕刻不容缓,若纠纷不能迅速解决,不仅农户经济利益受损,还可能影响地区农业生产大局。于是,法官当即决定开启快速调解通道,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沟通。调解时,法官充分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向双方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买卖合同违约、产品质量责任认定等条款,帮助双方明晰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为理性沟通搭建法律基石。
考虑到经销商的经营难处与农户们迫切的春耕需求,法官提出了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被告立即调配资源,在确保春耕进度的最短时间内将合格的剩余化肥全部送达农户手中,并在春耕时免费提供施肥技术指导服务;农户们在收到合格化肥并确认被告履约诚意后,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给予被告资金回笼空间。
经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农资经销商于4月15日前将约定的化肥如数送达指定地点。农户们悬着的心落了地,感激地说:“真的谢谢法官!多亏法院调解得快,不然真怕耽误春耕。”农资商店负责人也表示:“法院的调解方案公平合理,帮我们解决了难题,也保障了农户权益,我们一定好好履约。”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彰显了柳河法院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的担当,也是助力乡村振兴、维护农资市场秩序的生动实践。在春耕大忙之际,法院以高效调解为农资买卖纠纷画上圆满句号。今后,柳河县人民法院将持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以减少群众诉累为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保障农村土地经营连续性、农业生产稳定性,力求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