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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为食品过期1天也要“较真”叫好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5-3-23 字体: [大][中][小]

    广东一名消费者花费5.5元在超市买了一包腐竹,付款后竟然发现该包腐竹过期了1 天,因协商赔偿无果,他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000元损失。近日,本案经广东法院审理后,判决超市向消费者赔偿1000元。(3月23日《广州日报》)

    消费者在超市购买腐竹,付款后竟发现该包腐竹已过期1天。面对“腐竹过期1天”,这位消费者不是选择“算了”,而是选择与商家“较真”,要求合理赔偿。笔者以为,消费者为食品过期1天也要“较真”,这无疑值得点赞,值得叫好。

    众所周知,食品保质期就是食品的“安全期”,食品哪怕只过期1天,它也是过期食品。而如果消费者一旦食用过期食品,轻则会导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重则会导致中毒,甚至死亡。可见,食用过期食品危害多多,危险重重。

    按说,消费者发现购买到过期食品,提出适当的经济赔偿,这是合理、合情、合规、合法的赔偿要求。作为商家,也理应及时予以道歉和赔偿,但这家超市却拒绝予以赔偿,这显然有违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销售过期商品的赔偿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对于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这说明,这位消费者向超市提出合理赔偿,并非过分要求,而是在赔偿范围之内。

    虽然经法院审理,最终由超市向这位消费者赔偿了1000元,但笔者以为,这无疑是这位消费者“较真”之后取得胜利的一种体现。

    由此,笔者不禁在想:如果每一位消费者在购买到类似过期食品时,都能像这位消费者那样,学会“较真”,那么,我们身边的商超里的各种过期食品就一定会越来越少,食品的安全性也就会越来越高。如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自然也就更有保障。

    笔者以为,食品过期1天也要“较真”这一事例,无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方面,对于商家来说,必须切实重视食品安全,尤其是对于一些临期食品,更应高度重视,切不可让临期食品成了过期食品,从而危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安全。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而言,必须擦亮眼睛,在购买食品时不妨先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发现是过期食品,哪怕是“过期1天”,也应理直气壮地与商家论理,向商家提出合理的赔偿,切忌不与商家“较真”,而助长了无良商家售卖过期食品的嚣张气焰。

    希望通过食品过期1天也要“较真”这一事例,既能对更多的消费者起到维权提醒,又能对更多的商家起到惩戒警示,从而共同守护好食品安全,确保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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