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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防范食品生产日期“躲猫猫”莫止于“标识办法”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5-4-2 字体: [大][中][小]

    不少消费者曾遇到这样的烦心事: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难找,找到了生产日期,还要找保质期,计算后才知道是否过期。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下称《标识办法》),将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同步实施,解决消费者关于食品标签的烦恼。(4月2日《羊城晚报》)

    众所周知,食品生产日期是决定食品是否还在保质期内的一个重要参考数据。很多消费者到商超购买食品时,往往会先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然后再查看食品的保质期,以决定是否购买。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很多食品的外包装上往往只清晰地标注了保质期,却很难找到生产日期,不是字号太小,就是模糊不清。殊不知,食品生产日期“躲猫猫”,这不仅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同时也严重威胁着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其实,《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同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也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可见,食品生产日期不仅要“明确标示”,而且更要“清晰醒目”。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标识办法”,明确将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同步实施,解决消费者关于食品标签的烦恼,这无疑填补了此前的监管空白。但笔者以为,防范食品生产日期“躲猫猫”,仅靠一个“标识办法”还远远不够,还需监管再发力。

    一方面,监管要“严督查”。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委、消保组织等应积极承担起各自的责任,既要加大普法宣传和教育力度,又要加大督查力度,以防食品生产日期“躲猫猫”。另一方面,监管要“严处罚”。相关监管部门一旦发现食品生产日期“躲猫猫”,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通过高额罚单,列入“黑名单”、从业禁止,甚至是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处罚手段,让食品生产厂商既付出经济代价和诚信代价,更付出禁业代价和法律代价,倒逼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据实、清晰、醒目地标注生产日期。

    此外,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也要“擦亮眼睛”,如果发现生产日期“躲猫猫”,既要拒绝购买,也要积极大胆地进行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消费权益不受损害。同时,还需对食品生产日期标注细化规定、统一标准,让食品生产日期以更加醒目的方式呈现给消费者,比如放大字号、标注清晰、位置醒目等等,让消费者一目了然。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大于天。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做到严督查、严处罚,消费者“擦亮眼睛”,再辅以细化规定、统一标准,以及出台“标识办法”,就一定能有效防范食品生产日期“躲猫猫”的不法行为,从而守护好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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