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海誓山盟,分手后却因恋爱花费对簿公堂。从礼物到转账,哪些能要回呢?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桩因恋爱分手引发的纠纷,今天就依据这件真实案例和相关法条帮你理清恋爱中的“经济账”。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小李与小美建立恋爱关系,次年2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在恋爱期间,小李通过微信等方式累计向小美转款13000元,另为小美购置首饰、手机等礼物。2024年底,小李将小美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转账款及礼物。小美认为,转账和礼物均系情感赠与,均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转账和礼物是否应该返还,应综合双方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互相转账的频率、金额大小及含义、用途等予以合理区分。本案中小李向小美转账金额较低的一般生活消费支出及“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均系基于感情对对方表达爱意的一种赠予行为,恋爱关系终止后无法要求予以返还。但是单笔大额转账如3000元以上的款项,虽然双方事前无合意,但双方分手后,小李有索要行为,小美也同意偿还,因此对上述大额转账可以认定为借贷,小美应对予以返还。关于返还首饰、手机等礼物的请求,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确认小李系出于维系双方感情的目的所赠与,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普法:
一、日常开销和小额赠与:难要回!
恋爱期间吃饭、看电影、节日鲜花、生日礼物等日常开销,或者其他一些如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通常视为情感赠与,分手后一般无法要求返还。
二、大额赠与和“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可能返还!
若赠与房产、车辆等贵重礼物或大额转账时隐含结婚目的(如聊天记录、订婚仪式等),且最终未登记结婚(或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可主张返还。
三、特殊情形:彩礼
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语:
爱情需要真心,也需保有理性。无论是“甜蜜转账”还是“结婚承诺”,都应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作者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