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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结婚不可“娶”,“亲上加亲”是误区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马依努尔·吐尔孙  日期:2025-2-27 字体: [大][中][小]

    俗话常说婚姻自由,那婚姻真的是绝对的自由吗?婚姻,并不是双方情投意合、两情相悦便可缔结,结婚必须符合《民法典》婚姻编的相关规定。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姻无效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古某(女)的父亲与被告吾某(男)的母亲系同胞亲兄妹关系,两人在长辈“亲上加亲”的观念撮合下相恋,后二人在未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告知近亲关系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不和,古某遂向本院提出婚姻无效诉讼。

    承办法官为查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先后到原被告所在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并向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原始户籍登记情况,了解各自家庭成员组成信息,多次走访、询问双方家庭成员,制作询问笔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遂依法判决双方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本案中,原被告系表兄妹,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所规定的无效婚姻中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形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在于“姑表结婚,亲上加亲”的旧婚姻观念陋习。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也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虽然结婚自由,但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婚姻乃人生大事、幸事,婚前要慎重,婚后且珍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殷勤。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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