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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工作回眸】以司法温情拔除行人道上的“暗器”——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成典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崔岩  日期:2025-1-26 字体: [大][中][小]

   “小暗器”捅了“大篓子”

    2023年3月,年逾七旬的张老太与丈夫一起在吉林省某市区人行道上散步时,张老太被人行道上的“暗器”膨胀螺丝残体绊倒,造成原告头部颈部受损严重,经由120急救后送往当地医院医治,由于伤势比较严重,遂转入长春市吉大二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高位截瘫、头部损伤。张老太因伤住院共计62天,共支出医疗费等近35万元。出院后,张老太仍然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持续护理治疗。

    经了解,绊倒张老太的膨胀螺丝是某公司户外广告牌被拆除时残留的。2023年5月,张老太以广告牌所有人、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认为广告牌所有人和城市管理执法局作为所有人和管理部门,对残留在地面上的膨胀螺丝清理不彻底,使膨胀螺丝残留体高出地面10多公分,形成安全隐患,对其伤害被告负有赔偿责任。

    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到某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该户外广告牌,张老太又以某区城管执法大队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23年7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行政赔偿35万余元。

    12月初,张老太委托女儿制作了一面写有“公正司法扬正气,为民解忧守初心”的锦旗送给李长清,张老太的女儿激动地说:“你们就像冬天里的一团火,让我们全家人感受到了光和暖。”

    化干戈的“光和暖”

    某区城管执法大队认为一审法院管辖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城管执法部门既不是广告牌所有权人,亦未行政强制拆除案涉广告牌,张老太人身损害赔偿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或者驳回起诉,或者发回重审。

    二审承办法官李长清通过阅卷发现,张老太人身损害结果明显系多种原因造成,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明显混同,张老太仅起诉城管执法部门明显不妥,一审法院判决城管执法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不合法理,二审依法发回重审并不复杂,但不能从“根”上化解矛盾,张老太将走上漫长为维权之路。

    李长清得知张老太还在住院治疗,当即赶到医院看望了老人,通过和老人的女婿长谈,了解到他们只想尽快要个结果,只要有人承担老人家人身损害结果就可以。李长清考虑本案社会效果,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和诉源治理目标考量,当即建议张老太一方选择和解的方式。在和某区城管执法大队到事发现场踏查时,李长清又建议城管执法大队可与广告牌所有权人一起与张老太达成和解。

    经过多次调解,张老太和某区执法大队、广告牌所有权人案外人某公司公司三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执法大队与公司一次性赔偿张老太因伤所产生的费用50万元;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前全额支付,各方因张老太人身损害产生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张老太和执法大队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上诉,二审法院予以准许。

    以人为本的典范

    为避免此类纠纷发生,更为了不再出现王老太、刘老太,2024年新年伊始,长铁中院立案庭同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制部门座谈时,达成共识: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审批户外广告牌,二是严格要求和督促广告牌所有权人在设立和拆除广告牌时必须做到路面清洁,保证行路安全。随后,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部署对审批户外广告牌的公共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并邀请长铁中院办案法官对案发区域进行回访。

    2024年8月,长铁中院、省高院将该案作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得到高度赞扬。

    2024年10月31日,《人民法院报》头版刊发《当雾霭重重的索赔纷争遇见光》的长篇报道,报道指出:长春铁路两级法院深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充分发挥集中管辖效能,跨区域全流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传递着为民司法、实质解纷的温暖。

    接下来,长铁中院立案庭将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在司法为民、实质解纷的道路上慎终追远,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继续强化司法质量与提升司法效率,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最大限度促进矛盾纠纷的实时、实质化解,成就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与满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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