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生而不养,犯遗弃罪,法院判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艾海提•;买买提  日期:2025-1-21 字体: [大][中][小]

    世人都说“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但生活中偏偏就有狠心的父母,不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将出生不足十日的稚子狠心遗弃......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遗弃案,被告人努某因遗弃新生婴儿,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2021年4月被告人努某与依某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8月依某怀孕,但因双方经济困难故而没有进行堕胎,2023年1月22日依某在其姐姐家中产下一名男婴,被告人努某因未到结婚年龄无法领取结婚证,加之经济困难认为自身无力抚养孩子,遂于2023年1月30日23时许把男婴带至邻县某小区门口遗弃后离开,之后孩子被路人发现并报警,至此案发。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努某对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男婴具有抚养义务,但其拒绝抚养,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亲生儿子遗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遗弃罪。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努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遗弃罪,判处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而不是家庭关系,所以遗弃罪的主体不一定是家人,还有可能是保姆、孤儿院、医院等对无独立生活能力有抚养义务的人。

   【法官说法】“生而不养,枉为人父”,本案被告人努某漠视生命、遗弃新生婴儿的行为,既有悖于天理人伦,更触犯了法律底线,于情于理于法,均应当受到谴责及予以刑罚惩戒。需要值得注意的是,遗弃婴儿的行为绝不仅仅是构成遗弃罪那么简单,如果行为人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荒野等人迹罕至的地方,在客观上将造成孩子得到救助的可能性很小,此时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此告诫广大群众,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要履行其监护和抚养的义务,为孩子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环境。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