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当AI遇上换脸该如何维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葛钰瑶  日期:2025-1-14 字体: [大][中][小]

    案情回顾:

    在石某与何某为恋人关系期间,利用自己存有的何某照片将何某的面部肖像用AI替换在各类电视剧及搞笑视频的角色之中,逐渐在网络走红收获粉丝近百万。分手后,何某告知石某不要再用自己的照片制作视频,石某为了维持热度继续使用何某照片制作换脸视频。何某多次与石某交涉未果,遂到石某播放热度最高的几个视频下发布了自己已经与石某分手以及今后不再同意石某继续使用其肖像的评论留言。石某看到后心中不满,遂将某情色电影片段的女主通过AI替换成何某面容发布到网络上。何某认为石某侵害了其肖像权,将石某诉至法院。那么,石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何某的肖像权呢?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受《民法典》明文保护的具体人格权,在法律上,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石某在视频中使用的何某的面部形象,属于何某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属于肖像权保护的范围。

    判断是否构成侵害肖像权,应遵循人格权编的规定。这里强调的是生活中侵害肖像权的典型行为,即:(1)丑化他人肖像;(2)污损他人肖像;(3)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4)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其中,丑化和污损肖像应当具有恶意,是否构成丑化和污损应该采取一般人标准。

    在本案中,何某不同意石某使用其肖像,石某依然利用AI技术制作含有何某面部肖像的视频并公开发布的行为,对何某的肖像权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石某对此属于故意为之,可以认定石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此外,石某后期将何某的面部肖像替换于情色电影的片段之中,还涉及对何某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的侵害。可以要求石某停止制作含有其肖像的视频并下架之前发布的含有其肖像的视频,还要求石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