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为了自己生命安全、为了家人同时也为他人着想,我一定紧绷安全驾驶这根弦,喝酒后再也不开车了!”
年末岁尾,人们走亲访友、年会聚餐等活动增多,餐桌上不免饮酒,在轻松融洽的氛围中,个别人交通安全这根弦却松了下来,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上路。这种行为不仅会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同时也将触犯法律,受到严厉的处罚。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就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饮酒的危险驾驶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末,建某晚上与朋友吃饭,因饭桌上兴致高昂就与朋友共同饮酒,酒局结束后,建某开车回家的路上,被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建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建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后,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极大。由于酒精的麻痹作用,使驾驶人对光线、声音的反应时间延长,感觉器官之间的协调配合功能发生障碍,会导致驾驶人在行车中出现无法正确判定车辆的距离、速度,不能及时注意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对危险隐患难以发现,会出现困倦、打磕睡等状况,甚至失去理智、意识,造成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机动车辆,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饮酒难免,但酒驾必须自觉避免,每一次因酒后驾车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害的事件,都应在人们心中警钟长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作者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