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法官,您太公正了,维护了我的权益,也给我上了一堂法律教育课……”李某(女)对办案法官魏岩说到。
张某(男)和李某是夫妻,2016年4月结婚,双方于2022年9月协议离婚。但从2017年5月21日起至离婚时,张某以各种理由多次单独向好友刘某借款。刘某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分别向刘某借款25万元,张某向刘某出具了五张借条。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刘某借款25万元,也未支付过利息。2024年11月,刘某将张某(男)和李某起诉到孟村法院,刘某认为张某(男)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要求张某(男)和李某二人对25万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作为丈夫的张某称向原告刘某的大量借款用于了和妻子李某的家庭生活支出,作为妻子的李某称,自己对张某向原告刘某的借款不知情,张某也未将借款用于家庭,并且双方已经离婚了,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孟村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流转到办案法官魏岩手中,办案法官魏岩多次组织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男)和李某进行调解,因为张某(男)和李某分歧较大,没有调解成功。办案法官魏岩安排了庭审事宜。
2024年12月9日办案法官魏岩进行了开庭审理,办案法官魏岩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刘某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与张某(男)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约定的借期届满后,张某未按期还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承担债务偿还的责任,所以刘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李某,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借款虽然发生在张某(男)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仅由张某一个人确认,张某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张某(男)和李某两人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且张某(男)和李某在离婚时也未将该笔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张某要求李某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男)和李某服从了办案法官魏岩做出的判决,未提起上诉。
据悉张某已经将向原告刘某的借款偿还完毕。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