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界定及管理,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下面列举了一些关键性的具体规定及其对失信被执行人产生的深远影响:
1.定义与识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即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
- 干扰、阻挠执行工作的;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 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信息公示与信用惩戒:
- 法院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设立专门页面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包含基本信息(如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况。
- 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还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多部门间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形成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 一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面临诸如限制出境、限制购买机票、限制高铁动车组列车软卧及以上等级座位、限制住宿星级酒店、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多种信用惩戒。
3. 限制措施:
- 商业活动方面,限制获取政府补贴、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享受优惠政策等。
- 日常生活层面,限制高消费,比如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不得旅游、度假等。
4. 修复机制:
-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能够主动履行完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法院可以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 为了鼓励积极改正,对于主动配合执行、积极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提前终止对其的信用惩戒。
通过上述规定,我国法律体系构建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旨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与执行效率,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这不仅增加了失信成本,也促进了社会成员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