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治论坛法治论坛详细内容
廖卫芳:用购物卡抵工资是一种“变相欠薪”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2024-12-5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有河南郑州网友称工资被折换成新田360广场郑州国贸店购物卡,在消费时每个月仅一天能使用,且每次消费时有额度限制。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一工作人员表示,企业如果用购物卡形式发放工资,“这个行为是不合法的”,消费者可根据企业所在区进行投诉。(12月5日齐鲁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且“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可见,“用购物卡抵工资”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竟然无视法律法规,不是动辄以实物抵工资,就是任性用有价证券抵工资。此次河南郑州某企业用购物卡抵工资,不就是一个明证吗?笔者以为,用购物卡抵工资,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欠薪”。这不仅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工资侵权行为,更是一种赤裸裸的霸王行径。

    也许有人会说,只要购物卡的面价与工资金额相一致,员工并没有被亏欠啊?但殊不知,购物卡能和货币相提并论吗?比如,员工需要缴纳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费用时,能用购物卡支付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说明,“用购物卡抵工资”是行不通的。

    笔者以为,防范用人单位“用购物卡抵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还需劳动监察部门“站出来”。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和教育力度,不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设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发布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让更多的用人单位知晓“用购物卡抵工资”等变相欠薪行为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学会遵规守法,据实以货币形式给员工发放工资。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为员工“撑腰”,对“用购物卡抵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妨通过约谈、开罚单、列入“黑名单”等多种处罚手段,倒逼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

    同时,员工一旦遭遇用人单位“用购物卡抵工资”等变相欠薪行为时,既要坚决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工资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任凭无良用人单位“想用购物卡抵工资就用购物卡抵工资”,而助长其违法违规的嚣张气焰。

    相信,只要劳动监察部门“普法+处罚”双管齐下,再辅以员工学会主动维权,就一定能有效遏制“用购物卡抵工资”的变相欠薪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好员工的工资权益。(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