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后,朋友因饮酒无法开车,为确保好友安全,驾驶朋友的车将其送回家,但在驾驶过程中车辆不幸受损,想不到朋友竟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该怎么办呢?
【案情回顾】
赵某与刘某系好友。某次聚会赵某因大量饮酒,无法驾车。为了确保赵某的安全,刘某主动提出驾驶赵某的车送赵某回家。在前往赵某家的路上,由于道路积水,车辆不幸涉水受损,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介入,将涉水车辆拖至维修店进行维修,并支付了5万元的修车费,然而赵某却认为这笔费用应由刘某承担,于是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及贬值损失费共计8万元。面对索赔,刘某十分委屈,辩称自己是出于好意帮忙,才驾驶赵某车辆将他送回家,对于车辆涉水造成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据调查,事发当晚,赵某与多位朋友聚会用餐,由于赵某饮酒不便驾驶涉案车辆,便由刘某帮忙驾驶。刘某驾驶车辆的行为是为了保障赵某的身体健康等权益而实施的的情谊行为。如果情谊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因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未达到法律规定或者社会生活一般原则所要求的注意程度,从而造成了损害事实,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事发当晚降雨,刘某驾驶车辆送饮酒的赵某回家,途中刘某已尽到观察道路、预判水深与发动机距离以及谨慎驾驶等注意义务。赵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充分证明刘某对涉案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因此,赵某要求刘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优秀的品质,是一种日常的情谊行为。其法律性质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另一方接受帮助或者恩惠的关系。但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尤其是当受惠人因情谊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原本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情谊行为,可能引发民事侵权之债。此时就需要依法为据,以德为要,调整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施惠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判决助人者不承担责任,免除好人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