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在诉前成功调解一起涉及人参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3年10月30日,原告刘某向被告李某购买了250公斤西洋参籽,总价7.7万元。刘某自行运输参籽到辽宁省宽甸县,并雇佣人员播种。然而,2024年春,刘某发现播种的西洋参出现大面积不出苗现象遂与李某沟通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
为妥善解决这一纠纷,调解员结合当事人诉求,从责任认定和种植西洋参实际损失两方面入手,耐心为双方核算鉴定评估费用及诉讼费用的“成本账”,以及秋收农忙季节与案件处理相冲突的“时间账”。以法理和情理方面与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向双方解读《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一方面告知李某,作为西洋参籽出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疏导刘某,使其在西洋参种植赔偿数额上做出让步。经过一个小时的耐心沟通,双方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西洋参籽150斤。至此,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不仅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还促进了双方和协往来,为当地人参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