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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咋就成了“保证人”?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4-11-7 字体: [大][中][小]

    俗话说“朋友有难,拔刀相助”,但这个“刀”可不能随便“拔”。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朋友有难“拔刀”相助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把“中间人”变成了“保证人”,我们一起快来看看到底啥情况吧!

    简要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龚某、李某系多年的朋友、生意合作伙伴,关系较好。2022年,被告龚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张某提出借款,原告张某与妻子商量后认为虽与被告龚某相处多年,关系融洽,但考虑到款项借出后不好张口索要等因素,遂告知被告龚某找李某作为中间人,才愿意向其提供借款。被告龚某找李某告知情况后,李某表示同意。于是原告张某向被告龚某提供借款,被告龚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款凭证”,明确约定被告龚某在2023年12月前偿还借款,未按时还款承担总额30‰的利息,被告李某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将龚某连同担保人诉至泽普县人民法院。

    诉讼过程中,被告龚某辩称,原告张某起诉属实,同意承担还款责任,但由于其从事粮油生意,近几年行情不好一直亏损,目前没有偿还能力,希望原告能再宽限几个月。被告李某辩称,自己确实为龚某的借款提供了担保,但是龚某尚未丧失偿还能力,故对被告龚某的借款不承担责任。

    案件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与被告龚某一致认为被告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被告李某坚持自己答辩时提出的意见,导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遂向双方释法说理,被告李某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是第三人对债权人的增信措施,正是基于该保证,原告张某才将款项借与被告龚某使用,李某的保证责任应认定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调解过程中,被告李某也承认原告张某是看在自己的面子上、且自己口头答应张某,若龚某不按期偿还借款,自己能够代为偿还一部分,因此提供一般保证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张某考虑到被告龚某、李某是自己多年的朋友、生意合作伙伴,故同意被告龚某对欠款分期偿还,被告李某对上述还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案件最终得以调解。

    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实属常见,未按期还款的理由也五花八门,债权人为主张债权的同时又顾及情面,因此会请一个借款双方均认识的熟人作为中间人调和矛盾,若只是在债务中调和矛盾还好,一旦对款项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在借条中签字,难免要承担责任。因此,为他人提供担保是一项具有重大法律风险的行为,我们在乐于助人的同时,不要忘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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