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纷繁复杂,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到法院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之一。当被列为被告时,大多数人积极应诉行使权利,顺利化解纠纷、案结事了;少数人却拒收传票、拒不到庭、拒不履行,选择“摆烂”,甚至以为“逃之夭夭”就能“溜之大吉”。殊不知,这样不仅不能及时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甚至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赵某驾驶小型货车与钱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钱某受伤。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赵某、钱某负同等责任。钱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支出医疗费15000元。后经司法鉴定钱某目前精神状态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该症状与当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事故构成钱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后钱某一纸诉状将赵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300000元,但赵某、某保险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赵某、某保险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后也不接法官电话,经法院审理,莎车县人民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担交强险一方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不足部分,由承担商业险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或没有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故支持钱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保险公司向钱某赔偿各项损失250000元。某保险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误以为只要不到庭就能阻止庭审程序的进展,就可以不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躲避”的行为不仅不能逃避法院的审理,反而会失去合法表达意见的机会。
法官释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且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官提醒: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也是诉讼参与人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积极出席庭审活动,如因特殊原因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应当及时向法院递交网上开庭申请书或延期审理申请书,由法院决定是否网上开庭或延期开庭。
被告下落不明、拒收传票、裁判文书或者故意逃避诉讼、恶意拖延诉讼,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其他送达方式相同,该承担的责任并不会因为躲避而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