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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法院:复印件必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霞  日期:2024-10-24 字体: [大][中][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然而现实中债权人常常因种种原因导致欠条原件遗失或债务人收回的情况。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做出了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的判决书,且该判决已发生了法律效力。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李某于2022年12月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于2023年6月向原告偿还100000元,尚余300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李某辩称,首先原告提交的《借条》是复印件,根据证据规则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借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次,原告主张的400000元是我的佣金,并非借款,我有证人可以证实。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当事人不同的表述让案件扑朔迷离。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借条”复印件以及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向其借款以及欠款的事实。

    针对该400000元转账是否是借款的事实,承办法官有针对性的反复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引导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同时,当庭与被告提供的证人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电话核实。最终结合案件事实,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转账凭证、证人证言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400000元的事实。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规定,被告李某对于原告王某出示的《借条》复印件不认可,那么本案关键问题就是原告王某转账的400000元中是否系“其他债务”。本案中,被告李某对原告向其转账40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其已偿还100000元,对于其辩称该案400000元系佣金的主张经过与证人核实也无法证实。故本院对被告李某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李某应当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

    该判决生效不仅为王某挽回了经济损失,更为广大债权人敲响了警钟:即使面临借条原件丧失的不利局面,只要积极收集证据、整理相关辅助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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