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你了解多少?
【示范案例】
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受理了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两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儿童在学校中间操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导致其中一名儿童骨折,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受伤儿童家长起诉学校以及加害儿童家长承担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请求追加保险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此纠纷中,保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不仅能保障其程序权利,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还可以通过判决由保险人向受害人或者财产受损人进行赔偿,从而简化纠纷处理,避免后续诉累。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学校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诉讼结果与保险公司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同意原告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申请,民事审判团队干警依法向第三人保险公司发出诉讼通知书,向第三人保险公司告知正在发生诉讼,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案件事实可能牵涉其自身,给予他一定的答辩期,听取其陈述意见。
【法条索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际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另一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
【概念解析】
应当追加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法律权益,那么该第三人应当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
二、未提起诉讼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不论原告是否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都应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这种情况下,即使第三人原本可以独立提起诉讼,但因为某种原因没有这样做,法院仍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突破了诉讼两造模式的束缚,维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会继续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基础,通过鲜活的案件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厚积向上向善的司法力量。(作者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