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生最美好的时光里
一些未成年人为了过把车瘾
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之度外
无证驾车上路
害了自己也害了他人!
案情回顾:2023年10月,有驾驶证的阿某,在朋友的担保下与新疆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了一辆小型轿车,随后便将车全权交由未满18周岁的麦某,2023年10月22日6时许,麦某无证驾驶此车辆,载其姐姐和她的孩子,从岳普湖县铁热木镇 1村沿岳普湖县国道 21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 219线 2292公里 300米处路段时与前方行人排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排某当场死亡。
岳普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麦某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排某负次要责任。事发时麦某未满18岁,系未成年,被告人麦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权人是新疆某汽车租赁公司,该车在某保险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中国人民某保险公司喀什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一份,且事故发生时正在保险期内。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麦某明知自身未取得驾驶证,私自驾驶案涉车辆外出,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麦某仅17周岁,为在校学生,无收入来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麦某父亲母亲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次,被告人麦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权在新疆某汽车租赁公司,该车辆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时,系实际租车人阿某在朋友的担保下向新疆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汽车。新疆某汽车租赁公司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租车公司,租赁前,已对阿某是否有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进行查验后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对租赁过程中的车辆使用、管理和承担的责任和保证责任进行了确认。由于在审判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新疆某汽车租赁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因此在此次诉讼中新疆某汽车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阿某系麦某所驾车辆的管理人,其在未审查麦某是否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给未成年人使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麦某在该案中作为实际驾驶汽车人员,没有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无证驾驶、交通肇事逃逸,过错程度较大;阿某作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车人,汽车的管理人,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也应负相应责任,阿某的朋友在汽车租赁合同中对履行合同过程中签订了担保合同。法院综合交通事故认定和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考虑各被告的过错及其行为致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最终判决:
被告人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由被告人麦某、麦某父亲、母亲承担预付的47000元之外的498526.45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的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涉案事故发生时麦某系无证驾驶,对于原告方的损失,某保险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尽了提示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某保险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180000元;阿某承担80000元,对阿某的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阿某的朋友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且依法取得驾驶证。未成年人交通安全及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极易酿成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甚至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也是家庭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需要社会各界的全方位呵护,同时更需要监护人的监管,为孩子树立安全用车的意识,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文明交通习惯,这是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家庭教育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者单位: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