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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息纷争 七年旧账一朝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韩香姬 施志权  日期:2024-9-20 字体: [大][中][小]

   “法官,我这地里正是收获的时候,实在走不开,这可咋整啊?”秋收正农忙,庄稼不等人,因农忙无法到庭?不要急,巡回法庭开到田间地头,咱们一起话家常、解纠纷!

    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通过开展巡回审判,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有效化解了横亘在老同学之间长达七年的矛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关怀。

    案件回顾:

    2017年11月,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同学姜某借款2万元,并约定好借款期限至2018年8月止,借款到期后姜某多次催要,而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于2022年5月,姜某找到王某要求其立即偿还借款,王某表示自己现在资金存在困难,希望能多宽限一些时日,姜某看在老同学的情谊上同意了,双方约定好王某于2024年8月归还姜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承想,王某一直避而不见仍未偿还,姜某愤怒之余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深入了解案情,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二十多年的同学情谊十分珍贵,本着“以调为先,以调促和”的原则,优先组织王某和姜某进行调解。但正值农忙时节,家里的农活离不开人,王某无法来回奔波到法院,法官考虑到既让双方当事人均能参与庭审,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能够不耽误秋收农忙,于是,前往王某住所地开展巡回审判。

    调解过程:

    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法官释法析理辅以亲情劝解,劝说双方互让互谅,法官告知王某,姜某帮助其解了燃眉之急,应当心存感激,更应该珍惜情谊,且偿还借款是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若拒不偿还,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向姜某说明了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法律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各让一步。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王某、姜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某同意积极偿还姜某本金及利息。

    巡回审判是发扬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体现,有助于主动延展司法审判职能,通过“走出去”的方式,把人民法庭搬到当事人“家门口”,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结合辖区地域特色,不断探索完善司法便民新举措,通过巡回审判延展基层法治触角,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人民群众在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中感受到更多的幸福感及安全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作者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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