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当按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和龙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认真分析、综合判断下,对事故双方作出了责任认定,案件得到顺利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2022年8月27日,马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与马某乙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路口处发生碰撞,造成马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马某乙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关节脱节、左侧腓骨上端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马某甲为其车辆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其中交强险已在保险范围内理赔完毕,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始终未赔付,故马某乙将马某甲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通过研判案情,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发现在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事故双方自愿达成损害赔偿协议,马某乙的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由马某甲承担,不足部分由马某甲承担90%,由马某乙承担10%。庭审中,承办法官耐心梳理争议焦点,组织原、被告举证质证,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查明案件事实后,认定马某甲应负事故80%的主要赔偿责任,马某乙负事故20%的次要赔偿责任。因马某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该赔偿责任理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但考虑到事故双方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对签订双方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并未参与协议的签订,且不认同协议中的赔偿比例,该协议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故酌定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保险合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仍有10%不足,由马某甲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对该赔偿比例均无异议,该案得到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并未参与协议的签订,且不认同协议内容,该协议对保险公司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事故双方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理赔,而不是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理赔。如果协议超出另一方应得到的赔偿,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
虽然交警部门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并不等同于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若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一方仍拒不履行其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当保险人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人,在与第三者就赔偿责任达成调解协议时,赔偿内容应经过保险公司的认可,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后续理赔纠纷的产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