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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需谨慎,滥用诉权要不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阿尔冬  日期:2024-8-15 字体: [大][中][小]

    随着法治社会的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日益增强,但有些人热衷于滥用诉权,想尽办法拖延案件审理,浪费司法资源。申请鉴定原本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有些人滥用此权利,不仅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不只承担败诉的风险,也可能面临被罚款的风险。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向法庭举出一份由张某书写的结算单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张某当庭予以质证,对李某出具的结算单上签字提出异议,认为签字非本人所写,承办法官向其释明是否申请笔迹鉴定,起初张某不愿鉴定,法官释明证据规则及法律后果,遂张某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法院向张某下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但张某作为申请鉴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用也未按照鉴定机构要求提供手写字迹,经法院多次催促,张某仍然不配合,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终止鉴定,张某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求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发言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法官提醒:

    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申请司法鉴定的缴费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鉴定费,视为自动放弃鉴定,则由鉴定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终止该案的鉴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人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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