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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保护“学徒工”劳动权益需多方发力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2024-8-3 字体: [大][中][小]

    “离职要工资的时候,老板说我是学徒,不给开工资,只给生活补助。”两年前,张先生入职济南市某美发公司门店,并跟随师傅边学习美发手艺,边承担店内一些日常工作,比如接待客户,辅助发型师做烫、染发等。日前,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美发店学徒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学徒员工的请求。(8月2日《工人日报》)

    众所周知,在美甲美睫、纹绣、美容美发等行业中,“先当学徒后当工”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一方面,此类行业属于技术行业,劳动者必须先从学徒做起;另一方面,学徒期间薪酬待遇往往由用人单位说了算,不是薪酬普遍较低,就是干脆不发放薪酬。而劳动者也往往自认为是一名学徒工,也不会去计较薪酬的高低。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认知误区,导致了用人单位不把学徒工当成正式工人,不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是不开工资。但是不是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学徒工的劳动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在学徒期间用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学徒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具有人格上的从属性、组织上的隶属性、经济上的依赖性,实际上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可见,学徒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非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

    而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说明,劳动者即使在学徒工期间,也应享有合法的劳动权益。

    因此,笔者以为,保护“学徒工”劳动权益还需多方发力。首先,监察部门要发力。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劳动监察的主体责任,既要督促用人单位与学徒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又要督促用人单位切实保障“学徒工”的劳动权益,按时发放工资。同时,要畅通维权通道,方便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工会组织要发力。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的“娘家”,理应充分发挥工会的功能和作用,为劳动者“撑腰”,为劳动者“鼓与呼”,切实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三,法律部门要发力。司法、检察、法院等法律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学徒工”的正当劳动权益。此次,当地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学徒员工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就是一个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外,劳动者也要发力。一方面,劳动者应切实增强证据意识,不妨注意保存与用工相关的凭证,避免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另一方面,劳动者一旦遭遇劳动权益被侵犯,既要学会坚决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切忌“装哑巴”,自认倒霉,而任凭无良用人单位肆意侵犯劳动权益。

    相信,只要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法律部门,包括劳动者,都能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就一定能保护好“学徒工”的劳动权益,从而让“学徒工”也能享有正当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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