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色也克人民法庭审理一起小额诉讼案件,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那么什么是小额诉讼呢?
基本案情
该案双方当事人属长期合作关系,图某因资金流转困难,在阿某处赊走价值2100元的货,到了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后,经阿某多次催要,图某拒不还钱,遂阿某将图谋诉至色也克人民法庭。
审理过程
色也克人民法庭受理该案件后,审理法官了解到该案诉讼标的额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试图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但是图某拒不配合调解,迫于无奈审理法官终止诉前调解程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此案,并向图某发出开庭传票传唤。图某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色也克人民法庭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图某10日内偿还阿某买卖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为缩短办案周期,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严格依据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简化立案、送达、庭审等诉讼程序,以高质、快捷的审判方式,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作者单位: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