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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伪造病历,还是病历存在瑕疵?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4-7-25 字体: [大][中][小]

    人命大于天,医疗机构在对患者采取医疗措施前,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方位检查,并进行精准判断,在此基础上,对于一些重大的医疗措施,应事先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如果医疗机构自行采取医疗措施,并在结束医疗活动后找家属补签同意书,该行为是否属于伪造病历,医院应如何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孙某与张某系夫妻,两人育有一儿,后张某怀二胎,在二胎临近生产时,张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某医院就诊,在治疗过程中,张某病情越发恶化,医院采取了多种医疗手段,但最终张某没能被救治成功,导致张某在生产结束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孙某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张某在医疗期间的产生的费用。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孙某申请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张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50%。后孙某又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输血治疗同意书,并称同意书系医院在张某死亡后找家属补签,属于伪造病历,应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该同意书上系孙某本人签字确认,孙某明知在补签的情况下进行签字,属于补签行为的认可,但是输血同意书中载明的内容和时间确实与实际诊治事实不符,医院的病例内容书写错误,存在瑕疵,最终法院判决医院对患者的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医疗机构的病历伪造、篡改主要表现为大范围的修改记载内容;病历缺页、增页情况;冒名签字;不如实记录病人入院、治疗情况以及电子病例书写随意等方面,主要目的是通过将真实的医疗经过删减或者记录成虚假内容来掩盖诊疗过错、逃避法律责任。而病例书上的时间错误、参数混乱、查房记录不真实等一般不能认定为是伪造、篡改行为,是属于记录上的差错,并没有要掩盖诊疗过错、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属于病例存在瑕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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