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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贷平台获取资金出借他人,是民间借贷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4-7-25 字体: [大][中][小]

    随着移动支付时代的到来,网络借款平台被更多的人熟知,这些借款平台出借款项是基于用户个人信用,自己借钱自己支配无可厚非,但如果从平台上借钱后转借他人,性质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21年,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宫某提出借款,宫某于2021年5月23日和2021年5月31日在支付宝平台的放款机构贷款80000元后,以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提供借款,王某向宫某出具欠条,约定了还款时间以及借款利息标准。王某收到借款资金后通过微信转款向宫某偿还部分利息,经宫某多次催要,王某未向宫某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剩余利息,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宫某出借给王某的80000元款项系从网上金融机构套取后转借给王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宫某与王某就80000元借款所确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认定宫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无效,王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判决王某向宫某返还资金80,000元。

    法官提醒:

    通过支付宝、借呗等渠道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无可厚非,但是从金融机构套现后在转借给他人,借贷的性质就“变样”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即便没有获利,也应认定合同无效。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该款项,出借人作为金融平台的用户,需承担还款责任;若无法按时还款,可能还会面临征信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不仅民法予以否认,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除此之外,出借人还要付出额外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向借款人追回本金,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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