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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给未成年人文身“仅判赔”还远远不够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4-6-21 字体: [大][中][小]

    6月19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通报一起案例。2021年,15岁的小张经朋友带领到某刺青工作室文身; 2022年3月,小张再次来到该刺青工作室文身并成为刺青工作室的学徒。该刺青工作室在明知小张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了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刺青工作室向小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6月21日《中国妇女报》)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文身存有诸多危害和弊端。其一,不利于身体健康。由于未成年人的免疫系统发育尚不成熟,一旦过早文身,就会导致皮肤伤口细菌、真菌感染,会严重危及身体健康。其二,不利于思想道德教育。在传统的认知习惯中,文身者的形象总是与“江湖习气”紧密相联。未成年人由于涉世未深,心智不成熟,极易受其影响,有滑向违法犯罪深渊的倾向和危险。其三,过早文身会对以后的人生道路造成一定的阻碍。比如:未成年人文身对其日后参军、从警、报考公务员等都会受限。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规定,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厘米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厘米的文身,均视为体检不合格。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部分公务员岗位,比如人民警察的录用体检中,如果有文身,也视为体检不合格。

    正因为未成年人文身弊端多,危害大,因而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可以说,“不得给未成年人文身”的禁令,既是对商家的一种规制,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

    此次,长沙市天心区一刺青工作室明知小张是未成年人还两次给其文身,结果被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当事文身商家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它文身商家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但笔者以为,给未成年人文身“仅判赔”还远远不够,还需多管齐下,综合施治。一方面,亟须加大对文身行业的治理力度,不妨出台相关的行业标准,设置“准入制”门槛,对未成年人文身实行“禁入制”,以防范未成年人文身“无序化”,陷入“失管”状态;另一方面,亟须尽快完善关于未成年人文身的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把未成年人文身纳入“法律框架”,通过“立法”形式对文身年龄做出明确的禁限,用“法治外衣”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孩子。同时,也应追究文身商家的法律责任,让无良商家除了付出“经济代价”外,也付出“法律代价”。

    此外,治理未成年人文身,学校和家庭也不能“缺席”。作为学校教师和家长,应通过“家校合育”的方式,从教育入手,对未成年人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让未成年人理解文身文化本质以及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让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文身,远离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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