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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将共同房屋赠与子女,离婚时还能处置房产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古海巴努·买提木沙  日期:2024-4-15 字体: [大][中][小]

    近年来,离婚案件愈发增多,在离婚诉讼时夫妻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的不在少数,但关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在赠与子女后,离婚时又要求分割此房产的是个例,现在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赠与子女的房屋,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简要案情】

    李先生和妻子张女士于1986年9月15日登记结婚,之后生育一女小李,小李成年后,出于为女儿考虑,李先生和张女士商量着把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赠与小李,夫妻二人签订了《房产赠与协议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将房屋变更至女儿名下。后来,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先生同意离婚,但其提出当时赠与女儿小李的房屋现在实际是张女士在居住,故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张女士则认为该房产已由双方协议赠与女儿小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进行划分。

    【法院审理】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唯一合法凭证。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包括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先生夫妻一致同意将房子赠与小李,小李接受赠与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房子产权合法有效,小李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父母不能随意处分,也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至于房产由谁居住是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小李自身的处分权,与是否分割房产没有直接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提醒】

    离婚诉讼中,分割的财产是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不涉及子女名下财产的分割,如果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情况,若双方依法办理受赠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屋产权发生了相应转移,则赠与行为产生了法律效力,受赠的子女成为房屋的所有人,父母离婚时无权再处分该房产,不过若受赠人是未成年人,虽然父母离婚时无权处分该房产,但父母离婚后,父母中抚养孩子的方可以在不损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泽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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