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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伤人致精神异常能否得到赔偿?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阿曼妮萨  日期:2023-11-8 字体: [大][中][小]

    近年来被狗咬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当被宠物狗咬伤后,因精神异常治疗,为此主张的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呢?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泽普法院受理的一起此类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基本案情】2022年6月的某一天下午,原告古某(13岁)放学后,路过某村小路时,被告李某饲养,并拴在马路边的10个月大的狗(品种为马犬)脱绳后,咬伤原告头部、胳膊、腰部,路过的村民将狗赶走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联系原告母亲阿某,被告李某与原告母亲将原告古某送往泽普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因原告病情未好转,原告分别于2022年7月因急性应激反应、2023年1月因创伤后应激障碍病,在医院住院治疗30天,原告支付治疗费4万余元,被告李某支付其部分治疗费后认为剩余治疗费与其无关为由拒绝赔偿,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作为涉案狗的饲养人,未尽到安全看管义务,导致原告被咬伤,原告古某被狗咬时年仅13岁,此前未有精神类疾病就诊记录,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的事实,综合全案,可以认定原告古某被狗咬伤的与其因急性应激反应、创伤后应激障碍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古某为此产生的支出属于合理支出,被告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判决支持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剩余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

    判决下发后,被告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治疗费与被告的狗咬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之规定,被告应该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检查和药、护理费;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之规定,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法官提醒】犬扰民,犬伤人案件层出不穷,群众对文明养犬的呼吁愈加强烈,营造良好公共环境,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养犬人在户外固定场所养犬的,不能对公民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不能在开放的公共区域饲养烈性犬种,严格遵守养犬管理规定,不能违法养犬,要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谨防犬只造成他人人身健康损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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