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学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举办方拒不履行悬赏广告,构成违约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葛钰瑶  日期:2024-3-27 字体: [大][中][小]

   【案情回顾】

    某文化公司通过其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布有奖的“说唱大赛”广告,并写明冠军奖励现金38888元及价值3万元的酒卡,亚军奖励现金18888元及价值2万元的酒卡,季军奖励现金8888元及价值1万元的酒卡。音乐人小孙看到该宣传后,报名参加活动并提交参赛作品。后来,某文化公司通过其社交平台账号公布比赛结果,小孙为第二名。随后,小孙多次向某文化公司提出支付奖金、奖品的要求,但该公司拒不履行。小孙遂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某文化公司履行承诺,支付悬赏广告中承诺的奖品及奖金。本案中,举办方拒不履行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的悬赏广告,构成违约吗?

   【法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悬赏广告的法律效果问题。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行为。悬赏广告一旦生效,悬赏人就负有对任何完成悬赏广告所声明的行为人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与此相应,完成特定行为的相对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

    本案中,某文化公司以公开的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进行优等评定并给予报酬,该行为属于发布悬赏广告。小孙报名参加了该活动,作为参赛选手其参赛作品根据活动规则被评定为第二名,小孙已完成该公司公开声明中的特定行为,双方之间悬赏广告合同成立且生效,小孙依法享有报酬请求权。某文化公司应按照悬赏广告内容向小孙进行奖励,但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已构成违约。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某文化公司向小孙支付相应奖金18888元及相关利息和价值2万元的酒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