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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法院执行局:释法明理解心结 案结事了暖民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君  日期:2024-3-23 字体: [大][中][小]

    “今天要感谢法官为我解决了这起纠纷案,不然我心中总是挂念着。”被执行人笑着对执行干警说道,同时紧紧地握住了执行干警和申请执行人的手。

    近日,一件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105000元,申请执行人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致电反映被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后只支付了三期案款共计20100元,剩余84900元迟迟未支付。执行干警接到来电后,通过联系被执行人柯某某后得知其现住军赛乡,执行局快执团队干警立即驱车前往军赛乡寻找被执行人。

    “柯某某,你为什么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柯某某问道。柯某某听后情绪激动地回答道:“我一分钱都不会给她的!”考虑被执行人柯某某情绪激动,执行干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安抚柯某某的情绪后,主动向其释明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告知其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责任。

    通过近两小时的释法明理,柯某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联系协商,最终双方一致同意,被执行人柯某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支付50000元,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自愿放弃34900元。执行干警遂联系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进行现场兑付,被执行人柯某某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现金3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

    “执行和解”不是拖延执行的手段,如果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仍可采取正常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诚信社会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守信才是正道。

    “执行和解”本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保证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双赢”良策。然而有些被执行人却将此当作逃避、拖延执行的“避风港”。遇到这种被执行人该怎么办呢?别担心,法院会再次“出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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