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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添喜庆 莫让“年味儿”变了味!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徐丽娜  日期:2024-2-8 字体: [大][中][小]

    “炮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燃放烟花炮竹是儿时的记忆,是春节的回味,但是,春节期间也是烟花爆竹纠纷、事故多发的时节。

    临近春节,爆竹商家们也开始纷纷抄起了自家买卖。“仙女棒”“烟花棒”等“冷烟花”逐渐风靡市场,“冷烟花”燃点低,火焰温度为30度到50度之间,被部分商家宣传为“无害烟花”,但其喷射口温度,可灼伤人体,引燃物品,仍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今天,法小虎就给大家讲讲关于春节期间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

    案例一:

    李某:“春节期间我购买了徐某生产的‘仙女棒’烟花,在点燃后,烟花发射管突然炸裂,导致我的胳膊处烧伤,我要求生产商对我赔偿。”

    徐某:“我的产品没有问题,李某在放烟花时也应该注意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生产者的缺陷产品无过错最终责任】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生产者、销售者的缺陷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及追偿权】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此,如果在燃放烟花爆竹的过程中,因为烟花爆竹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烟花爆竹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过错】规定:被侵权人对用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伤者在燃放时未能尽到安全谨慎义务,那么其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二:

    刘某:“法官,我公司与金某公司春节期间签订了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可过了付款期限,也没有给我打款啊。”

    金某:“法官,不是我故意不给钱啊,今年爆竹生意不好做,我的货物都在仓库堆着呢,我也是干着急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

    因此,不管是爆竹买卖或其他合同的履行上,双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温馨提醒:

    年关将近,年味渐浓,购买者应从有销售资质的经营者处购买烟花爆竹,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适度燃放,销售者应严格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杜绝采购“三无产品”。安全面前无小事,切莫为一些陈风旧俗,置安全于不顾,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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