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治前沿法案大观详细内容
“12”天的跑分,阻断回家的“路”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台益奎 刘雪飞  日期:2024-1-30 字体: [大][中][小]

    龙年春节即将到来,在外的游子也将踏上归途,看着家中父母脸上的微笑、品尝锅里热气腾腾的水饺、听着噼里啪啦的鞭炮声......然而这一切的一切都与一些人无缘了,他们只能望着家的方向眼含悔恨的泪水,走进监狱的大门。

   “本想着赚点钱,回家过个好年,自认为不是什么大事。”

   “我已经快一年没见到父母了,利欲熏心害人害己!”

   “轻易相信了‘来钱快,轻松赚钱’的谎言,现在后悔也晚了。”

    “我起初不知是犯罪,但我只干了12天,我就害怕了,于是我就退出了,但害怕其他成员报复,也就没敢报案......”

    ......

      12名被告人站在被告席上进行最后陈述时说到。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审理过程中,12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2022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在逃人员李某通谋,由陈某某组织团伙提供银行卡,通过手机APP纸飞机联系“跑分”并在银行ATM机取现,并无折转存到李某指定的银行卡内,约定获利百分之八。至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畏罪退出该团伙,期间陈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已累计接受违法资金888,842.00元,获利11,100.00元;王某、于某接手陈某某的“跑分”资源,继续组织人员以上述方式“跑分”,直至2023年4月16日,其他团伙成员累计接受违法资金并进行取现转存共计778,542.00元,获利37,900.00元。

    法庭上陈某某哭着说到:“我想回家,想陪着老婆孩子过年。”然而法律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当你触碰红线的那一刻,注定就阻断了你回家的路。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于某、王某、李某、宋某、钱某、牛某、安某、张某1、张某2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两万元不等;被告冯某、邱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寄语:

   “跑分”是指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形态,其具有将资金分散、匿名交易的特点,因此被用于黑灰资金的流转,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密切相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可能构成诈骗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

    赚钱养家,是每个成年人的责任,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奉劝那些妄想“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人们,只有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加上辛勤的汗水赚来的钱财,花起来才舒心,才安心。不要轻信不劳而获的花言巧语,否则一旦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必将粉身碎骨。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作者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